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條件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字樣,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4)所設機構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數量達到所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類型規定的要求;(5)國家法律和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功能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功能主要有介紹、顧問、資訊、議價等功能。
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 個人獨資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機構法》和有關房地產經紀管理的部門規章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機構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實體。 復合性房地產經紀機構 復合性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除了從事居間、代理、行紀等房地產經紀類中介業務外,還從事與房地產經紀有關的其他業務的機構。 單一性房地產經紀機構 單一性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從事居間、代理等單一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
摘自《房地產中介辭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