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企業屬內資企業其涉及的領域若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若屬于限制類的,按以下規定申請 : 一、投資者資質 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再投資: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二、審批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市投資設立限制類領域的公司或購買限制類領域公司的股權,應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2、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接到上述申請后,按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征求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3、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應自收到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4、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同意批復的,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登記管量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登記或不準登記。準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 5、自被投資公司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6、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投資面改變原經營規;騼热莸,投資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并征得原審批機關的同意。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作同意。 原審批機關不同意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其上級審批機關或商務部提出申訴。該上級審批機關或商務部應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作出書面答復。 7 、被投資公司屬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商務部審理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應將有關申請材料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三、申報文件 (一)外商投資企業向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境內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3、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4、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繳足的驗資報告 5、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6、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7、由投資者簽名蓋章的被投資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及產品國內外銷售比例 (3)公司注冊資本 (4)投資者的名稱及姓名 (5)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6)投資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1)投資者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8、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備案表; 2、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 3、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同意設立被投資公司的批復。 四、審批原則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所投資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允許類的,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無需經外經貿部門審核。 2、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3、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 4、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5、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6、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50%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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